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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收费价格的公示关于供热收费价格的公示 为了给广大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规范企业行为,现将政府调整宝清县城市供热价格文件,以及宝清瑞亨通热力有限公司(原宝清县热电厂)供热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投诉电话公开如下: 宝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全县供热用热单位: 近年来,受煤炭价格以及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变化的综合影响,供热成本有所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城市供热安全,合理补偿供热成本、减轻群众用热负担,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县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热电厂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形成了“宝清县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听证方案”,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了由社会各界参加的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听取各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宝清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意见,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价格由原每平方米32.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9.50元;公企(商服)由原每平方米38.50元调整为非居民供热价格每平方米36元。 二、计价面积 按扣除不供热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供热时间 由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4月30日止,供热期为198天,调整为每年10月10日至翌年4月30日止,供热期为203天,增加5天,从2016年供热期开始。 四、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0号)文件规定,我县从2016年至2017年供热期开始,参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每年公布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在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同时,来确定调整我县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即: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 五、相关要求 1、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供热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管理能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要求的质量标准。 2、广播电视、物价、住建和热电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供热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强用户交费主动性和自觉性。 调整后供热价格自2015年至2016年供热期开始执行,原《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政发〔2008〕36号)同时废止。 宝清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供热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为了规范宝清瑞亨通热力有限公司的良好形象,弘扬尚德高效、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供热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确保“收费目录清单”外无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宝清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在每个供热期对热用户提供热力公司的服务项目及相关项目价格公示。 二、在客服中心公示板、收费大厅公示板、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线上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对收费项目出具税务认证的正规票据。 四、开放线上服务平台办理供热交费卡和相关信息的变更、报装报修等业务。开通线上投诉和问题的解决。 五、公布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由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六、定期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模式,提高用户满意度。 七、依规依法、爱岗敬业、文明服务,树立优良的营商工作环境。 收费项目 宝清瑞亨通热力有限公司 投诉监督电话:0469-5414655 统筹:武超 原标题:《关于供热收费价格的公示》 |